溶氣氣浮機的標準及基本要求
溶氣氣浮機基本要求(加壓溶氣氣浮)
1、基礎組成:
1.1、加壓溶氣氣浮裝置:水泵、空氣壓縮機、壓力溶氣罐、溶氣水釋放控制閥、釋放器、刮渣機、電氣控制箱、流量計和氣浮池等;
1.2、射流溶氣氣浮裝置:水泵、射流器、壓力溶氣罐、溶氣水釋放控制閥、釋放器、刮渣機、電氣控制箱、流量計和氣浮池等。
2、加壓溶氣氣浮裝置的制造應符合 JB 2932 的規定。
3、溶氣罐的制造應符合 GB 150 的規定。
4、壓力溶氣罐的工作壓力一般為 0.25MPa~0.4MPa。
5、采用的水泵應符合 GB/T 5657 的規定。
6、加壓溶氣氣浮裝置使用的材料應符合GB/T 700、GB/T 1220、GB/T 8163 的規定。
7、加壓溶氣氣浮裝置表面油漆應符合 JB 2536、ZB J 98003 的規定。
8、加壓溶氣氣浮裝置配套的電氣控制箱應符合 GB 4720 的有關規定。
9、電氣控制裝置應有可靠的接地措施,并有明顯標志;裝置中帶電部分與金屬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 1MΩ。
10、壓力溶氣罐應設置排水口和溶氣水取樣口。
11、刮渣機的運行速度應穩定,刮板平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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